概 述
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樣,都是由勞動人事部歸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國當時的勞動部發布了第一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這一規程(以下簡稱62規程)經企業部門的執行和充實(制訂細則等),已經成為起重機械安全工作的基礎,對于保護起重安全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在十年動亂中,許多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都被否定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嚴重影響,起重工作的事故時有發生,從表1中列出的我國某地區的起重事故情況,明顯的表明了這一點。
隨著十年動亂的結束,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必要的規章制度重新確立,傷亡事故也開始降下來了。在這樣的形勢下,勞動人事部下達了重新制訂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簡稱本規程)的任務,并由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承擔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過程中,得到了許多科研單位、學校、設計制造單位、設備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大力支持。征求了幾十個單位的意見。1 |ISO4309-81 |檢驗|起升裝置用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規范 |部分等效 |用其報廢規范 |
2 |ISO4310-81 |檢驗|起重機的試驗規范和方法 |完全等效 |試 驗 用 |
3 |ANSI B30.2.0-76|安全|合肥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大部分等效|是合適的安全標準 |
4 |NF E52-122-75 |安全|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部分采用 |是較合適的安全標準|
5 |ANSI B315-73 |安全|自行式液壓起重機安全標準 |部分等效 |是合適的安全標準 |
6 |NF E52-082-75 |安全|塔式起重機安全規則 |部分采用 |是較合適的安全標準|
7 | |安全|起重機構造規范(日本勞動省1971) |部分采用 | |
8 |BS1757-64 |專業|安徽起重機性能標準 |部分采用 | |
9 |JIS D6301-76 |專業|自行式起重機結構和性能標準 |部分參照 | |
10|JIS B2803-78 |專業|吊 鉤 |部分采用 | |
11|ISO 2141-72 |專業|吊鉤一般特性 |部分等效 | |
12| |檢驗|起重機零部件報廢標準 |部分等效 | |
| | | (日本裝卸運輸委員會1963年) | | |
13| |管理|起重機技術管理規程 |部分參照 | |
| | | 1957(蘇聯黑色冶金部) | | |
14|DIN 3100-79 |安全|工業設備安全設計通則 |部分參照 | |
15|ICS 3-442 |專業|蕪湖起重機控制器通用標準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6|ICS 3-443 |專業|合肥起重機交直流控制器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7|ANSI C119.7-73 |專業|工業控制裝置的控制器和控制器組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8|BC 2-99-77 |專業|工業和民用建筑用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19|AISEN0 6-69 |專業|電動橋式冶金起重機設計規范 |部分參照 |取有關部分 |
20|CMAAN0 70-75 |專業|電動橋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部分參照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21|BS 3579-63 |專業|鋼廠用重級橋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部分參照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22|ISO 1834-80 |專業|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 |部分等效 |取與安全有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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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用語解釋:
完全等效采用——國家標準局規定的“完全等效”范圍。
部分等效采用——國家標準局規定的“部分等效”范圍。
部分采用——所用措詞、文字對比譯文稍有修飾,且不能集中大段采用,而是分散在各部分的采用。
部分參照采用——取其技術內容,用于安全要求,較靈活的運用。
理由——表中的本項,是參考性的解釋,不盡準確。械安全標準和起重機設計規范,以及一些專業標準,還有一些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資料、書籍等。其中采用或參照采用國外標準情況見表2。
在文稿的起草中,有下述二點考慮:
a.防止事故,保護安全,預防在先的觀點。
b.從人—機關系上考慮,加強了對設備本身安全性的要求,同時要求對操作者的工作環境的舒適性。
對于本規程的考慮,有下述幾點說明:
1.整機的安全性就象一根受拉的繩索,它中間哪一環節薄弱就在哪個環節出現問題。起重工作的事故常常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可能的條件下,在設計制造、安裝檢查、使用管理和報廢等方面作了層層的要求。
2.關于尺寸和數據的取法
(1)對于較具體的要求,設計、研究單位不希望規定得太細太死,太細太死不便于他們的工作,還怕影響了技術的發展。而有關的管理檢查和維護單位則希望越細越肯定越好,希望有個衡量標準,便于他們的工作。
從現有安全標準來看,國外的規定,法律性較強,使用者各自注意,各自負責任,較重視安全技術。而我國較重視思想工作,這一點從哲學思想方面來說是先進的,但是事故出現后的責任者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相對于事故本身常常顯得較小或很小,事故的損失由國家承擔,人的工作有保障,所以在優越的條件下有時就注意不夠了。
以上是實際存在的情況,也影響到對數據的定與否,要求的深度等。
(2)再細一點的考慮,尺寸,數據的取法是處于“安全性”和設備的“高指標”的矛盾中。本規程在此條件下只能首先著眼于必要的安全要求,然后在照顧設備性能,布置安排,減輕自重等的同時去考慮較充分的安全條件。由于工作缺乏延續性,是從頭開始,資料缺乏,所以是有一定難度的。
3.與《起重機設計規范》的關系是比較清楚的
“規范”——是設計方法,主要是從設計計算上保證設備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技術性能。
“本規程”——是安全規定,是安全工作在設計、制造、安裝、檢查、使用、維護修理和管理等方面總結出的經驗和要求。因為設備性能也影響安全工作,所以在此也有要求。
兩者在范圍方面有些部分是重疊的,因為設計時必須要考慮安全性、可靠性。但也有各自為主的范圍,所以,相互間有一定關系,但不能互相取代。
4.本規程的說明部分對于通常認為是合理的內容,不作過多的解釋。
二、規程中的內容說明
在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中對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最小尺寸等,都有規定。其中的剛度,對于橋式起重機比以前有所提高,從我們的調查反映看,是需要的。但是數值的大小是個問題,本規程暫按“規范”的值。
因為“規范”是設計計算標準,所以,雖然強度計算涉及到安全,也由“規范”去處理。1 金屬結構
(1)1.4司機室:
關于凈空高度,各國規定情況見表3。
根據我國司機身高情況、我國以前的使用情況和國際標準的情況,取為2.0m,認為是合適的。
關于按司機室外有無走臺規定門的開向,是考慮建立一種習慣,當出現緊急情況時,不必多費思考就能順利地退出。
關于1050mm高度的欄桿,從安全考慮要求每根欄條中間能承受100Kgf的力而無
--082明顯彎曲,是按NF E52 數值。對于工
--122作中,持物狀態下發生事故時,認為對防止墜落是夠用的。
關于司機室內的溫度界限,是按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要求的。
關于高溫工作環境,受熱輻射的窗玻璃規定采用防紅外線鋼化玻璃,從征求意見情況看,沒有明顯的反對意見,但是有的單位提出購買困難。對此,經了解國外標準的規定,是普遍要求裝鋼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們認為要求不高,是能夠做到的。
(2)1.5~1.9 關于欄桿、梯子、走臺:
關于其他欄桿的安全要求,直梯、階梯的安全要求及平臺、走臺的安全要求,基本上與1983年發布的幾份相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是一致的。
(3)1.10 關于金屬結構的報廢
主要零部件
(1)2.1 吊鉤:
關于吊鉤的材料,主要要求采用塑性好且不易產生時效應變脆性的材料。對于具體材料只作“一般應用”的提法,因為技術還要發展,定死幾種材料對技術的發展是不利的,現在英國就有BS2903《高強度吊鉤》標準。
關于人力驅動起升用吊鉤的試驗載荷,因為使用頻繁程度和使用中的加速度都很小,又考慮人力驅動起重設備要求小型、輕量化,以便于移動,故定為1.5倍額定載荷。日本工業標準JIS B2803—1978《吊鉤》中也是這樣規定的。
(2)2.2 鋼絲繩:
關于鋼絲繩的合格證,因鋼繩結構不同,而相同結構,尺寸的又在機械性能方面有所區別,又因起重用鋼絲繩有不同安全系數要求,所以換用新繩時如果沒有驗證合格證上的規格性能等項目就很可能換錯,用了低機械性能的鋼繩,此時安全系數實際上低于規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
關于“機構用鋼絲繩安全系數”的表4,是取自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此表制定時考慮了機構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過去沿用的蘇聯標準基本上沒有降低。
(3)2.3 焊接環形鏈:
正文中表9的數值取自62規程第29條,但用于手動鏈輪的安全系數從“5.4”改為“4”,這是因為機械工業部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正起草有關標準,準備等效采用ISO有關標準,因此本規程也等效采用,安全系數改為“4”,和ISO標準一致。
關于合格證內容與標記,全部按ISO1834--80的要求,基本上沒什么改動。
(4)2.4 卷筒:
關于多層纏繞時卷筒凸緣高度,蘇聯鍋爐監察手冊第27章和BS3579—1963及BS1757—1964中都有類似規定。其中蘇聯規定凸緣高于外層繩面值是一個鋼絲繩直徑的尺寸,本規程取為2倍,稍有不同,后二個英國標準取值皆為2倍鋼絲繩直徑。
(5)2.5 滑輪:
滑輪的主要問題是平衡滑輪的h平值小,鋼絲繩易斷絲又不易檢查,并且不易潤滑。
(6)2.6 制動器:
關于起升機構不宜帶載自由下降,因為帶載自由下降難于做到十分安全,國外也在逐漸停用,但我國現有不少起重機仍在使用,所以暫時作“不宜”的要求。
2.8 車輪:
(9)2.9 傳動齒輪:
起升機構用的,齒厚磨損達10%時;運行機構用的,齒厚磨損達25%時報廢。
(10)2.11、2.12 關于氣動、液壓傳動部分,雖有一些標準和資料可供參考,但都不如BS1757—64標準對安全要求的系統、清晰,本部分主要參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時采用了JB2629—79《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技術條件》的一些規定。
(11)2.14 專用輔具自緊性傾向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是不難作到的。
3 電氣設備說明
4 安全保護裝置
關于橋式起重機裝設超載限制器的要求,我國目前實際使用的不太多。雖然國內外對超載限制器的介紹很多,但是在有關外國標準中,如ANSI B30.2.0《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和NF E52--122《橋式起重機安全規則》及JIS B8801《橋式起重機標準》等標準中都在使用中提出不得超載要求,但在安全裝置的設備中都沒有規定要裝設超載限制器。
擴展閱讀:
1
5 使用與管理
2
(1)5.1 使用:
3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是日常操作吊運時應遵守的一般性的規則,不需要很高的技術能力和知識。是從我國的情況結合ANSI B30.2.0有關部分提出來的。
4
操作中的安全技術要求,有些部門稱之為安全技術,這部分的技術性較高,而且專以安全為目的。
5
這里首先考慮的不應進行吊運的條件,此時如果進行吊運,將使工作處于很危險的狀態,從實際使用情況看來,事故多發生于這些情況下。
6
其次提出了操作時的要求,包括了吊車不經常遇到,但可能遇到的情況。當然,較常遇到的情況也包括在內了。這里也參考了“十不吊”的要求(a.信號不清,b.超載,c.緊固不牢,d.吊重上有人,e.安全裝置不靈,f.拔埋,g.看不清,h.斜拉,i.未墊棱角,j.鋼水包過滿)。
7
關于起重機工作時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過去一直使用來自蘇聯的數據,現在對此要求作了修改,采用了美國國家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ANSI B30.15—1973中規定要求輸電線電壓小于50kV時,最小距離為10英尺,即3048mm(取為3m),當超過50kV時,每增加1kV電壓時,距離增加0.01m。
8
現在的規定對比老規定,在低電壓時距離顯得大了些。但是人們對于較高的電壓一般較為謹慎注意,對較低電壓重視的程度就低了。另外高壓和“超高壓”線路在布置時就作了較高的妥善安排,而對電壓較低的線路防護等級也是較低的,所以實際上還是電壓較低的輸電線事故較多。因此本規程規定在較低電壓時,允許距離較大的規定對安全是有利的。具體規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數據值見表15。
9
此表消除了老規定的缺點,對美國安全標準在低壓時允許距離進行了補充。
10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于1979年發布的《電力線路防護規程》規定的兩項最小距離要求